違規公款消費,嚴禁!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揮霍公款行為列出負面清單,作出處分規定。
《條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,違反有關規定組織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、娛樂、健身活動,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、消費卡(券)等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
習近平總書記指出,公款姓公,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;公權為民,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。本條所稱“有關規定”,是指黨中央、國務院和中共中央紀委、中央有關部門等制定出臺的一系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規定。
有的黨員、干部用項目資金等專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,或者假借研究交流工作名義公款吃喝;有的以辦公用品、會議費等虛假名義報銷餐費,或者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等;有的以虛列開支套取公款等方式,購買贈送禮品;有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收入不入賬、超范圍使用營銷費用等方式,購買并發放消費卡等。上述行為無論手段如何變化,都屬于明令禁止的行為,要通過嚴格的紀律約束,切實加強公款管理和使用,嚴防“四風”反彈回潮。
來源:國資廉語